泉州市部署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

泉州市场监管   2019-12-18 18:57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了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拟定的《泉州市2019年度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部署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次集中清理工作将于2020年2月底完成。

  据悉,列为清理重点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包括十八种情形。分别是: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6.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7.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8.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9.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0.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1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13.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1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6.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7.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18.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视情节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措施。

  本次清理工作将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泉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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