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学生教室里玩耍脾被撞坏 学校未尽责赔3万
被告 已达成协议 不能再反悔了
但在小豪一方看来,既然《协议书》已签了,就代表双方已经解决了事端,他们就无需赔偿。
小豪一方称,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自己也支付了1.7万元,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撤销条件,双方应全面履行。况且小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不合理。
学校称,事情已经双方家长协议解决,因此小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学校对小远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说了,小远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及中学生行为规范,且他在事发时已满15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事故发生时间并非在课间休息期间,而是在上午8时30分即考试前。事故发生后,监考老师并没有发现异常,小远也并没有告诉老师;直至小远入院其父母打电话给学校,校方才知道此事。小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也不合理。
对小远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为6级的结论,小豪一方和学校也均有意见。陈先生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另外的鉴定结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小远脾切除,构成8级伤残”。
法院 未尽管理职责 学校得赔3万元
《协议书》该不该撤销?谁该为小远的伤情负责?这成了案件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一次性支付小远医药费1.7万元,与他应当为儿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远请求撤销该《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小豪是未成年人,陈先生夫妇作为他的父母,应对儿子的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是小远与小豪在学校教室里玩耍过程中发生,而小远受到的伤害系小豪的撞击行为所致,因此小豪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夫妇是小豪的监护人,应承担本应由小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学校对小远和小豪等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之职责,学校对正在进行危险活动的小远和小豪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小远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导致他自身被撞伤,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陈先生夫妇、学校分别承担70%、15%的赔偿责任,小远自负15%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陈先生夫妇还应赔偿小远12.6万余元,学校得赔偿3万余元。
陈先生夫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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