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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5-01-26 15:00 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十八、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调到省外工作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回原籍务农、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省内工作调动的。

  十九、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当月之前按规定逐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的;

  (三)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并已足额交付所购住房首付款;

  (四)能够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当地的房屋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确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十三、申请人在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各种证件、材料真实、合法。

  二十四、受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十五、借款人必须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十六、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配套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同。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通过合同约定各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分担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时,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七、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二十八、受托银行应当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催收、回收等工作,做好贷后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二十九、管理中心、房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银行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优质、便利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只能在商业银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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