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餐厅签“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惹来官司
闽南网5月29日讯 阿强想承包泉州某高校食堂的餐厅,但没做实名股东,而是筹资50万元,以两位朋友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公司。
后来,阿强想收回股权,便和其中一位朋友先后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不同,即“阴阳合同”,价高的“阳合同”用于工商登记备案,两人实际履行的是价低的“阴合同”。哪想,股权变更后,朋友拿出“阳合同”,要求阿强按照里面的高价支付转让款。
近日,该案在鲤城法院一审落下帷幕,法院认为,“阳合同”仅是出于股权变更登记之需,并非双方真实约定,其中的价格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一份股权转让先后签两份协议
2010年12月,阿强想承包泉州某高校食堂里的一间餐厅,但碍于身份关系,他不方便做实名股东,所以筹资50万元,以朋友阿东和阿兰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管理咨询公司来承包。该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阿东“出资”15万元,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阿兰“出资”35万元,持股70%。
两年后,阿强想恢复官方股东名义,于是在去年3月15日,与阿东私下里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阿东同意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阿强,阿强支付这两年来的管理费及其代为补交的税款等共3万元,阿东应协助阿强办理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变更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阿强承担。
去年3月18日,两人又签订一份官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阿东将持有的30%股权作价15万元转让给阿强,用于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去年4月,相关变更手续办结后,阿强如第一份协议所约,向阿东交付3万元费用。
但随后,阿东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将阿强推上被告席,要求他支付1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对此,阿强在庭上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一个形式,并无实际的法律效力,两人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协议。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仅是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签,对于股权转让款的真实约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准,鉴于阿强已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因此阿东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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