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餐厅签“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惹来官司
【法官释法】
“阴阳合同”广泛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效力,及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参照哪一份合同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规避政府管理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对同一单交易,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其中,提交给相关部门查验、备案的,但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为当事人所掌握,双方按约履行的是“阴合同”。
经办法官说,“阴阳合同”不仅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在房屋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中也广泛存在。比如,甲方以5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卖给乙方,双方交易完成后,再签订一份“阳合同”,以30万元的交易价格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这样一来,双方就完成避税的目的。
合同效力业界说法不一
对于“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经办法官说,业界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是无效的,理由是二者均违反《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主管部门备案,应为有效合同;与之相反,“阴合同”为双方私下协议,双方以此规避政府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未在主管部门备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应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实践中履行的也是该合同,因此“阴合同”有效,而“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需具体分析
经办法官说,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综合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及双方签订两份合同的时间、内容格式等,可以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阳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履行第一份“阴合同”约定的协助变更登记义务,使第一份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虽然,“阳合同”是登记机关的格式合同,但其中记载的价格,仅是出于股权变更登记之需,并非双方真实的约定,因此该条款的效力不应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阴合同”都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一旦合同中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还可依法撤销。(海都记者 韩影 通讯员 林舒岚 郭昕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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