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售楼小姐口头承诺帮按揭 男子交了首付陷两难
合同约定无法按揭 改一次性付款
开发商是否曾给客户承诺能搞定按揭所需的手续呢?
开发商对此全盘否认,称阿武系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他本人才知道他自身是否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不存在任何开发商对他进行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此外,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附件六第一条约定,合同付款方式是采用按揭的方式,阿武应在签订协议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若由于阿武自身原因而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他应在开发商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改为一次性付款,否则视为他逾期付款。
“可见,阿武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他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现因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阿武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印花税等费用并非开发商自己收入囊中的,而是开发商代收的,阿武要求返还上述三项费用是错误的。
顾客自身存在过错 应继续履行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阿武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
阿武说,录音资料分别为他与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柯某红、公司主管杨某青的通话录音。但开发商认为,柯、杨二人并非其员工。
针对这份证据,法院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阿武与开发商的员工联系办理银行按揭的事宜,未能体现开发商承诺为他办理银行按揭,也未体现阿武是基于开发商的承诺而签订合同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已出台,阿武可以了解该通知对购买住房贷款的限制,也可以预见他自身是否符合办理购房贷款的条件,而开发商不是贷款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阿武是否符合购房贷款条件。阿武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购房贷款条件,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他自身存在过错。
双方在合同附件六中约定,“若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而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改为一次性付款,否则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可见,双方约定了未能办理购房贷款时的另一种付款方式,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阿武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阿武败诉。他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本栏目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本栏目法律顾问: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惠阳)(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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