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泉州市政府   2014-03-17 11:0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纪检监察部门、司法局、编办、政府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商局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建运作,同时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立法制保障、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效能督查6个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法制保障。制订《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许可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本部门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

  (三)清理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办已编制《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管理;2014年2月前对实施后置管理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形成市场主体经营行政许可目录汇编。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及实施后置管理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许可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须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使用的,由许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由市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标准,抓紧建设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六)优化办事流程。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窗口一线人员,并提供设备、经费方面的支持,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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