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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当“小三”卷入离婚风波 女孩起诉同事前妻

2013-12-17 08:55 来源:闽南网 3
父亲无端接到女儿同事前妻的短信,说女儿当小三,破坏同事家庭,造成同事离婚,要父亲好好管教女儿。

【案情】
称侵犯名誉权她提诉讼索赔

  今年5月28日,阿玲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阿英告上法庭,要求阿英当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为阿玲消除影响,并索偿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阿玲的代理人提出,阿英在发给阿玲父亲的短信中,称阿玲是“小三”,且内容带有辱骂和人身攻击字样,是对原告名誉损毁的一种行为,且其发短信时间,是在阿玲父亲病重之际,“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短信是导致老人去世的直接原因,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阿英的代理人否认信息往来事实,并称,假设有过信息往来,也未体现有侮辱或捏造事实公然诽谤的内容,且信息是在两当事人手机上传输,并未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名誉权“必须是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规定”。

  今年11月,鲤城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

【判决】
侵权证据不足终审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阿玲不服,很快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上诉人阿玲应承担证明被上诉人阿英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举证责任。

  本案庭审中,阿玲只提供了手机短信往来的复印件,未能提供手机原始短信,根据一审法院申请向公安调取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阿英曾发送三条左右的信息到阿玲父亲手机上,无法证明对方因无端猜忌而发短信谩骂骚扰的事实,因此上诉人阿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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