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须知和保障性住房注意事项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办理完全产权如何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以产权证时间为准)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上市转让(办理完全产权)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收益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买本套住房时向银行按揭的除外)。
十三、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取得其他住房要办理退出要吗?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十四、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不退出的会怎么处理?
答: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房产登记部门可暂停该家庭成员购买房产的合同备案与受理房产的交易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该怎么办?
答: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十六、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相关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推荐阅读: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政策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