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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政策

2013-12-03 20:15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

七、申请审核

  (一)建立审核联席制度。各参与审核的单位应指定审核领导及联系人各1名,报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备案,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审核负责。

  审核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审核过程、办结时间、审核结果负总责。

  联系人责任:做好申请家庭审核资料的接收及反馈工作,并对本单位审核过程进行跟踪,确保按时反馈。

  (二)申请及审核流程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家庭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在中心市区工作,但户籍不在中心市区的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由本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发给轮候号码。

  申请人应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资产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泉州开发区)民政部门。

  区(泉州开发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请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或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核查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开立信息。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15日内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区(泉州开发区)住建部门。

  区(泉州开发区)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自有房产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10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以上各个审核环节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认定单位约请申请人复核,并由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向引进人才,环卫、公交、铁路职工等特殊对象分配的限价商品住房,其申购条件、申请程序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住建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属于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或企业自建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体办理。企业与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后,对配租职工的住房、收入、财产(资产)以具结的方式进行承诺,并将分配结果及具结承诺函报送辖区住建、民政部门备案。

八、分配

  (一)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先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确认分配顺序号,并按分配顺序号进行分配。分配结果应当及时在网站或媒体上公布。跨区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按区域保障对象比例配置相应区域,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对连续2次获得分配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导致分配没成功的,2年内不再安排该申请人参与分配。

  (四)进入轮候的申请家庭和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采取每年自报、五年复审原则进行年度审查。即:每年主动向住建部门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对轮候和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财产(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

  轮候家庭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者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如实向住建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五)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住建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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