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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政策

2013-12-03 20:15 来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

六、保障范围及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标准

  1.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确认。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取上一年度中等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的80%以下。

  3.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年度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家庭资产(财产)总额取上一年度中等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的30%以下。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2)2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征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3)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5)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7)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下同)确定。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1.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条件:(1)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2)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3)具有当地3年以上户籍的家庭户;(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2.申请租赁政府统筹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①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中心市区《居住证》,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②申请家庭未曾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普通限价商品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下同)的,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户口不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的中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收入和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新就业职工: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

  (3)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5年以上,在本地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

  3.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建设)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廉租房及专门为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务工人员;(2)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1)市区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家庭户;(2)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户;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承诺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交房后3个月内解除租赁合同;(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年度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乘以12个月数额(截至申请日期,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的未婚青年,单人申请的年收入标准为城市低保家庭月收入线的3倍乘以12个月);(4)自有私房面积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5.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1)在属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持有泉州中心市区《居住证》的;驻地部队的干部(家属在泉州工作);外地户口在中心市区内企业连续务工满3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确认(截至申请日期,年满25周岁的未婚青年,单身申请的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认);(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承诺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交房后3个月内解除租赁合同的。

  (四)廉租住房房源与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统筹分配,实施并轨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五)若今后两个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单身青年结婚,退出方式如下:1.两方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原价回购,办理退出手续;2.一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另一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原价回购,办理退出手续;3.两方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后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补交与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后,办理退出手续。

  (六)离异后家庭重组或离异单身1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期),且曾购买的政策性住房已依法归对方所有,符合一个家庭只购买一套政策性住房规定,并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配售保障。

  (七)单身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个人年收入应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线。

  (八)现无住房,但原持有住房交易不满2年的,不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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