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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统筹门诊费用 城镇居民看病可报销

2013-01-03 11:17 来源:泉州晚报 0

  1日起,为了减轻城镇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在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我市首次开展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即城镇居民到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看门诊,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无须增加参保费用

  所谓的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指的是城镇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约定门诊医疗机构就医,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约定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出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含在校大学生)。居民无须增加参保费用,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到统筹的门诊医疗待遇。每次就诊的起付标准为10元,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按50%报销,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举例来说,张某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到约定门诊医疗机构就诊3次。第一次发生的费用为190元,第二次为210元,第三次为110元。根据规定,张某第一次要先付10元(起付标准),进入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有180元(190元-10元),张某还可以报销90元(180元/2)。第二次张某要先付10元(起付标准),进入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有200元(210元-10元),张某还可以报销100元(200元/2)。而第三次费用张某要自行支付,因为前两次发生的费用190元+210元=400元,已经达到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就不能再给予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为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品种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药品费用。主要用于门诊一般诊疗费、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洗胃、清创缝合、导尿等。参保居民在约定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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