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记者日前了解到,泉州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出台《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教练员、运动员、后勤保障相关人员等进行补助。
其中,基础补助规定,向市体校、市体工队、省体校输送符合《规定》相关条件运动员的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均有相应补助。向八一队、省体工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获得补助0.6万元;向国家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1.5万元。
不仅教练向上输送运动员可以获得补助,参加相应比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也可以获得基础补助。这其中,代表泉州参加全运会、亚运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每人分别获得补助0.3万元、0.4万元的补助;代表泉州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每人补助10万元,带训教练员每人补助0.5万元。
奖励补助方面,《规定》明确,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各项目金、银、铜牌的泉州市运动员,按照省政府当届奖励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到第八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补助。在亚运会比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各项目金、银、铜牌的泉州市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补助;泉州市运动员凡是在亚锦赛、亚洲杯赛、青奥会中,获得各项目金、银、铜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凡是在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中,获得各项目金、银、铜牌的泉州市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补助。此外,这几个赛事中获得第四到八名的我市运动员,也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获奖补助中,教练员享受和获奖运动员同等的补助标准;相关后勤人员的补助金额,则按照获奖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补助总额的1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市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记者蔡紫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