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出首份《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告知书》
闽南网10月11日讯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9月28日,该局洛江分局向食品药品企业发出全市首份《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告知书》,并于次日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昨日,海都记者看到与之相关的“黑名单”信息公示表,公示表显示,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为位于洛江区马甲镇前垵村大深埔的泉州市泉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全,该公司由于一年内实施两次相同违法行为(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今年8月30日被泉州市食药监局洛江分局吊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公示显示,该企业纳入“黑名单”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作为惩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五年内将受到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限制。
记者了解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是指因食品药品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主体黑名单,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据悉,福建省于今年7月14日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可列入“黑名单”的包括11种严重失信情形:
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4.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5.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6.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7.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9.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
10.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11.其他依法应纳入“黑名单”的情形。(海都记者 陈紫玄 值班编辑 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