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商1年半收超万件投诉 或都来自职业打假人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17-08-23 16:49

­  闽南网8月23日讯 不知道大家在购物时,

­  买到“疑似假货”时会怎么做?

­  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群人,

­  他们专门钻法律空子,

­  抓住如商品包装、产品成分等方面的漏洞

­  去证明这份商品是“假货”,

­  以此追逐“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高收益,

­  他们购物,并非因生活需要,而以营利为目的

­  这群人,就被称作“职业打假人”

­  职业打假

­  “职业打假”一直没有得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正式命名,但他们真切存在。打假,初衷是为规范市场,维护公共利益,早期确实起到有效监督的震慑和纠偏作用,如今却被当成一门“生意”。从王海独自站出来英雄式打假,到如今职业打假人集体隐秘在暗处,钻法律空子谋利,避开食品药品的安全核心,绑架行政执法,甚至司法机构,这个群体,沉入了灰色调的深水区。

­  2016年至今,泉州工商部门

­  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共13万件,

­  其中有10657件被高度怀疑为“职业打假”。

­  这5位数的数据背后,

­  有多少行政和司法资源被裹挟、被占用、被浪费?

­  法律赋予监管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

­  作为打假主体,又有何思与行?

­  海都深读第132期,就带大家

­  关注这门“打假的‘生意’”

­  ▲泉州工商部门接到的“疑似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这两年更多了

­  两个案例

­  茶叶PK袋泡茶,他买两千索赔两万,一审胜诉

­  前段时间,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培德去了趟杭州,为安溪某茶叶公司出庭辩护。

­  案件梗概是:去年11月,杭州的唐某民通过网购,买了这家茶叶公司的4款袋泡茶叶共18盒,付款2100多元。收货后,唐某民以所购买的茶叶超过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为由,要求退款并赔偿。唐某民保留部分,退还其余茶叶,收到退款1600多元。

­  他用3张A4纸详细罗列了各种法律条款,并仔细对比了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对应的许可产品名称、类别名称和有效期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剩余货款476元,并按“退一赔十”规定,赔偿21420元。

­  今年5月3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焦点集中在案涉产品是否属于茶叶中的袋泡茶。

­  原告辩护是名公民代理人——其弟唐某群。原告认为,案涉产品是用滤袋包装的袋泡茶,应取得茶叶(袋泡茶)生产许可证,而案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是茶叶,属超范围生产,应视为无证生产;另外,生产日期与收货日期仅隔一天,存在虚构生产日期的嫌疑。

­  被告答辩称,案涉的茶叶产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袋泡茶,生产者具备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生产许可,该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证照齐全;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日期为分装日期,并未虚构;其中1600多元产品已退货,该部分不得要求赔偿;原告未受到任何人身、财产损失,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另外,原告提出10倍赔偿是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该法律条款还有后半句,“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求,认为案涉产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茶叶(袋泡茶)的生产许可证。由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76元,并赔偿21420元。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

­  营养成分标志不规范,他3倍索赔被驳

­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德化男子刘某相关的法律文书有35份,集中在商场、网购平台消费后产生的产品纠纷,提出“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其中大部分与商家和解后撤诉,仅有几份判决中,他提出索赔,均被法院驳回。

­  2014年3月14日,刘某在厦门沃尔玛海沧滨湖店购买了厦门绿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蛤干15包和蛏干11包,共计1725元。其中,花蛤干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22克、脂肪1克、碳水化合物24克;蛏干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36克、脂肪8克、碳水化合物23克。

­  刘某起诉称,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修约值为0.1的规定。他由此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举报,2014年5月29日,厦门市质监局作出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  为此,刘某将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退还货款1725元;被告绿帝公司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5175元。沃尔玛海沧滨湖店和绿帝公司均在辩护称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其中,绿帝公司认为,刘某存在众多类似诉讼,系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  2015年4月8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案涉产品外包装营养标志不符合通则中关于营养标志修约值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厦门市质监局已责令绿帝公司整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案涉产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刘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缺陷,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案涉产品存在的外包装营养标志的修约值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  产品外包装营养标志修约值不规范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处理的范畴,厦门市质监局责令绿帝公司改正。

­  沃尔玛海沧滨湖店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便上架销售,存在过错,对已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

­  最终判令,沃尔玛海沧滨湖店退还1725元货款,刘某退还涉案食品,驳回刘某其他诉求。

­  隐形的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空子做“生意”

­  职业打假人,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海都记者走访多个部门得知,这个群体呈现以下基本特征:

­  职业打假人特征

­  1

­  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接受服务的次数违背日常生活经验

­  2

­  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二次购买、使用相同的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

­  3

­  提供虚假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的,如同一手机号码不同署名、同一地址不同姓名,有些甚至来电询问前次投诉处理进程时忘记自己之前用过的姓名

­  4

­  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  这群人将相关法律法规奉为“兵书”并熟读钻研;抓住企业息事宁人的心态,引导暗示,让企业自己开口提出赔偿,别小看“小本生意”,积少成多也是很可观的。反过来说,他们不愿打官司,想方设法隐藏身份,一旦暴露,今后法院可能不支持他的主张,就自断财路了。因此,他们甘愿做隐形人和影子

­  ▲这一年半以来,泉州疑似职业打假数据解读

­  被动的基层执法者,立案与否均书面答复

­  泉州市某工商分局检查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职业打假人对有限的一线执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  8月2日,该局一次性接到4封来自河北石家庄某企业的投诉举报信,均为该企业法人何某寄出的。投诉方面,何某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投诉,不符合新消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举报方面,内容主要涉及广告法中的涉嫌使用禁用词、专利号(证书)亮证规范与否,4家被举报商家分布在东西南北方位,执法人员核查一天,发现与实际不符。

­  他解释,关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用词的规定中,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其中,关于专利号和种类问题,以首页未标明为由进行举报。新《广告法》规定为“应当标明”,但没具体说标注哪里,核查结果是网页第二页有标明,亮证。为此,对何某举报内容也不予受理。

­  而举报奖励主要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因核查情况不属实,何某提出的举报奖励诉求更无从谈起。

­  不过,对涉及举报的,不论立案与否,均会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答复不满意,对方进一步投诉,执法将变得被动。”该工作人员说,对方以“不作为”投诉到纪委、省长、市长信箱、效能办等,这样就要多次答复,基层执法者疲于应对。他有些无奈地说,对答复不满意应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律师:网购激发了职业打假人

­  林培德律师从业10年,和职业打假人曾在法庭上正面交锋。

­  他认为,司法对于职业打假人,从一贯支持到慢慢分化,因为这群人购买的初心不是消费。打假本意是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如今却异化成勒索了。他总结了职业打假的几个类型:紧盯商标标志的不规范、发现超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等,关注的都不是食品药品质量本身

­  考虑到诉讼成本,职业打假人往往不请律师,而是亲友协作辩护,即使输了官司,也承受得起,赢了就赚大了,可索取10倍赔偿。绝大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都很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目标

­  他介绍,职业打假也就是最近这四五年的事,随着网购的兴起,以前诉讼要本人去购物去取证,现在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一次性批量投诉举报或跨地起诉多个商家了。有的职业打假者网购1万元的茶叶,而且一买十几家,然后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厂商十倍赔偿,如果得逞可能有上百万元的打假收入。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实质是经营性行为,应当如实向税收机关申报收入并缴纳税收。当然,纳税并非就承认职业打假行为合法合理了。

­  他建议,其实网购中的假货完全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严格把关审核来杜绝。压缩假货空间,厘清责任,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也要联合执法通力协作。市场净化规范了,企业不敢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了,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自然就压缩了。

­  ▲职业打假引发争议

­  工商:未来可从立法层面遏制

­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遏制职业打假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合法、营利或牟利如何定性等,社会各界争议不断,尚无定论。但对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不合理索赔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  目前,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作已进入立项调研阶段,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未来,或许从立法层面可对遏制职业打假行为有较大突破。

­  另外,最高法曾对“职业打假”行为作出答复,即可考虑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同时,“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以来接到约2000起投诉举报,多为食品营养成分表等商标瑕疵类投诉,但关于恶意打假的标准不好界定。“职业打假人一个电话一封信,就让我们忙得团团转。”有的职业打假人拿着盖有公章的投诉举报回执单,再去找企业或商家索要10倍赔偿。如果确实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即使双方和解了,作为监管部门,仍将依法对涉案企业商家进行处罚。建议提高职业打假人的门槛,比如投诉举报时,要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

­  法院:重建信心与市场秩序

­  泉州中级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根据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就算是知假买假,也能依法索赔。最高法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当然,商品已造成或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是支持的。

­  城市1个菜市场,10多个部门在监管,还有五花八门的各种抽检检测,买菜人为何仍然心里毛毛的?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偏远的农村集市上买菜卖菜的都是小圈子的熟人,卖菜几乎无人监管,买菜人却很放心买。

­  “这中间是一个社会信任渐渐缺失的过程。”上述相关人士介绍,其实大家都没错,关键是信心问题,信心比黄金更重要。社会要良性发展,除了通过法律来规范,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道德约束也不可或缺、不容小觑

­  职业打假的主体是法律赋予监管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然而,现实中确实存在多龙不治水的尴尬困境,多头监管暴露出的往往是谁也不管的困局。所谓职业打假人,正是抓住这个空当,钻了法律制度和多头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要根治职业打假人的乱象,应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土壤。(海都记者 陈建辉 李昌乾 黄谨 编辑 沈桂花、刘荣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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