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逾期提交证据 被告胜诉还被罚3万元
闽南网 2017-03-24 18:49
闽南网3月24日讯 (通讯员 叶绿萱 张秀灵 闽南网记者 张凯航) 2016年9月,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陈某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因多次无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近日,闽南网记者从泉港法院了解到,被告陈某因此被处以罚款3万元,而这也是泉港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发出的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4日,原告林某起诉被告陈某一笔标的额为4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林某诉称涉诉款项是借款,陈某答辩称涉诉款项是标会款。泉港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陈某送达应诉材料,并指定举证期限15天。陈某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积极举证,仅在4月27日开庭审理当天,在庭审质证过程时提交部分证据。
庭审结束后,陈某再次提供录音光盘证据一份。为此,法庭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由于案情复杂,法官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于当年7月5日再次开庭,这次庭审过程中,陈某再次当庭提交证据。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考虑本案所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涉诉款项系民间标会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陈某答辩理由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一审裁定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