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逾期提交证据 被告胜诉还被罚3万元
闽南网 2017-03-24 18:49
鉴于被告陈某多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2016年8月31日,泉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陈某罚款3万元。陈某不服该决定向泉州中院提出复议,泉州中院后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不仅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更明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陈某多次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但其未能就多次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说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故依法对其罚款。
在基层审判实践中,多有当事人拖延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情况发生,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也是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亵渎司法权威。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包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