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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南

2015-12-10 17:36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0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定依据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

征收类别

未婚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

征收标准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2.各县(市、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征收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4.送达决定书;
5.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在缴纳期限前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征收单位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监督电话

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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