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将房送给儿子 泉州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泉州晚报   2018-05-25 11:46

  生活中,谁都保不齐碰上个急需用钱的事儿,对于伸与援手、雪中送炭的人,那是感激涕零。但没钱还怎么办呢?欠钱的老陈竟想了一个办法来逃避债务——将抵押的房子赠与儿子。殊不知天网恢恢,最终还是被判赠与行为无效。

­  债务人 借20万还不完 将抵押的房子送儿子

­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在德化的老陈一时资金紧缺,向友人老赵借款近20万元。

­  念在多年的情谊,老赵欣然答应。老陈当场书写借条一份交由老赵收执,并在借条中约定以自有某房产作抵押,但该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近一年过去了,老陈手头未见得宽裕。难道真的要把房子给老赵?经一家人合计,2015年3月4日,老陈及其妻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小陈,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同日还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一个流程下来,看起来天衣无缝,老陈也就安心了。

­  债权人 打赢借款官司 再打撤销赠与官司

­  当时,老赵并不知道老陈将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小陈,几经催讨,老陈陆陆续续偿还了5万元。

­  又一年多过去了,老陈再也没有偿还该笔借款,老赵遂于2017年3月16日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偿还借款。

­  老赵胜诉,判决生效后,不久便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此时,老赵才得知老陈已将房屋“赠与”其子小陈。

­  老赵认为老陈的行为明显是为了躲避债务,同年7月3日,他又向德化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  法院 侵害债主利益 赠与行为应撤销

­  庭审中,小陈抗辩称,该合同表面上是赠与,事实上是买卖,为了节省过户费才写成赠与,即并非无偿,而是以市场价支付了相应购房款的。

­  小陈对他的主张仅提供了一份有他及老陈夫妇签字确认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该份证据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制作并提供,证明力极弱。除此之外,他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甚至无法提供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因此小陈的抗辩理由未能被法院采信。另一方面,老陈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房屋赠与小陈后,其财产没有减少,即没有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的证据。老陈的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未能执行,老赵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

­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赵的诉讼请求,撤销老陈的赠与行为。老陈夫妻及儿子小陈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老赵成功维权。(记者 黄墩良 苏凯芳 通讯员 许巧芬)

­  法官说法

­  行使撤销权 需注意时间

­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2.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  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5.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对此,债权人应尤为关注,该规定的五年期间是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即五年时间一过,债权人的撤销权便消灭。(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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