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收钱并写下保证书“未分手” 原配妻子诉之法院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三者提出以 “不再破坏家庭”为条件,要求其妻子支付分手费。为了家庭和睦,妻子无奈先后支付了30多万元。不料拿了“分手费”且写下保证书的第三者仍与丈夫保持来往,最终导致家庭破裂。气愤之余,其妻子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讨要曾支付的30多万元“分手费”。这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福鼎市法院给出了答案。
小三收钱后并写下保证书
据介绍,在婚姻存续期间,女子小芳的丈夫小明一直和小红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家庭的完整,小芳曾多次要求小红离开自己的丈夫,但遭到小红的拒绝。
2010年,小红提出“不再破坏小芳家庭”为交易条件,要求小芳向其支付16余万元分手费。为了挽救婚姻,小芳无奈向小红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
原本以为小红会遵守承诺,不料她要求小芳再支付分手费15余万元。面对小红的无理要求,小芳再一次妥协,再向小红转账支付了15余万元。其间,小红还向小芳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收钱后与小明断绝往来。
但小红在先后收了30余万元后再次食言,继续与小明来往,最终导致小芳家庭破裂。后小芳以小红索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向福鼎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15日内还钱
福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向小芳出具的《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书》虽由小红单方面作出,但根据约定内容以及出具的对象,认定《保证书》实质为小芳与小红之间达成的赠与合同,即通过小芳向小红的金钱赠与,目的在于解除小红与小明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而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
法院认为,因案涉《保证书》无效,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小红向小芳领取的金钱赠与应当予以返还。
综合审理,法院判决小芳与小红双方所签订的《保证书》无效,小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小芳30余万元。(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常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