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无法运行 三明尤溪一企业被罚2万元
东南网综合尤溪生态环境局 2026-01-07 17:25
近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1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尤溪县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2条烧结窑和1条烘干窑正在生产,脱硫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但脱硫除尘设施的两台抽水泵均损坏无法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此情况,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对损坏的抽水泵进行修复;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