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某公务人员容留他人吸毒还贩毒 男子赔了公职又获刑

三明日报   2017-10-10 09:27

  案情:林某系明溪某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9月12日,林某在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上旬,林某分别在明溪某公寓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在明溪新大路某餐厅张某住处将0.6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同年5月10日,林某与杨某达成意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杨某,尔后林某在明溪雪峰镇东新路国有林管理站路口处准备向冯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时被明溪警方抓获。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某共3次通过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尔后再卖给杨某,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贩卖毒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另林某于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在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仍不思悔改,继而贩卖毒品,对其容留他人吸毒和贩卖毒品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毒品猛于虎,广大市民特别是公职人员要提升抗“毒”免疫力,远离毒网,守护一方净土。(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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