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50元嫖娼被收容教育1年 状告公安两审均败诉
2014-06-05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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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收容正确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杨某强败诉。中山市中院2013年12月31日做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获得杨某强和付某的口供承认“多次嫖娼”,故两人“多次违法行为事实充分”。
判决书还称,虽然中山市公安局在本案收容教育处罚决定中只认定了杨某强和付某于2013年5月17日12时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确有欠周全,但不能改变杨某强多次实施嫖娼的事实。
被收容教育8个月后,杨某强因为表现不错,今年4月3日提前2个月获得自由。但杨某强仍坚持认为,自己只嫖娼一次,被收容教育1年处罚过重。“我在收集证据准备申诉。”杨某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恶习界定模糊
各地判例不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
但到底几次嫖娼才叫“恶习”,该决定并没列明,各地判例不一。2013年9月有媒体报道,广州男子潘某花50元嫖娼被抓,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15天后收容教育6个月。男子状告广州公安机关。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警方对男子所做询问笔录、缴获物证和嫖资等,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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