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中国大法官审什么案?揭秘大法官职责范围

南方周末   2014-04-03 17:14

  不审案的大法官:管别的法官去了

  11位亲自审案的大法官,都是二级大法官。3任首席大法官和5位一级大法官,都没有留下审案记录。

  东部某省一位中院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省高院院长在担任其所在中院院长时,就已不审案子了。

  “在法院科层制下,大法官不审案是正常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分析,大法官要承担更多的司法管理职能,比如,案件审批和司法解释制定、协调。

  侯猛曾对某位大法官首次出任最高法院副院长547天任期内的活动做过简单统计,发现他从事的是大量行政管理工作,诸如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班开学典礼、观看最高法院离退休干部美术展等。唯独没有亲自主持庭审的记录。“他在任时太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更直截了当:“大法官之所以不审案,是因为他们在管别的法官去了。”

  中国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在1995年制定通过法官法时确立的,分“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至四级)和法官(一级至五级)。

  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通常有一位副院长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各地方高级法院院长则为二级大法官。

  可见,大法官之所以能成为大法官,首先是要具备相当的职务资格,这也使得他们的职责有别于纯粹的办案法官。

  《法官法》没有具体描述大法官的职责,仅从法官的行政职务角度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履行审判职责是否意味着必须亲自开庭审理案件?也没有明说。

  一位高院院长曾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自己实际上“早已经进入了办案的角色”:有的案子批示了几十次,“进入了具体的细节”,没有必要亲自开庭。他还认为,作为法院院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带好队伍,“从某种意义上比办一个案子更重要”。

  对于审判和管理的双重角色,审过案子的大法官有不同理解。

  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打过这样的比方:“作为院长,作为大法官,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自去尝一尝,这对如何抓好审判方式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位原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他的第一次审案结束后对媒体表示:大法官开庭审案只是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不应当成为什么新闻。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在法院当了个什么‘长’后,亲自开庭审案就很少了,甚至不开庭审案了,这是不应该的,”他说,“院长、庭长首先是法官,是法官就应当能够走上法庭审案,这是一名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功。”

  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是:多名大法官在晋升前都曾开庭审案,晋升之后反而难觅审案的公开记录。

  近几年,大法官们与公众最近的距离,在各种大接访现场。公开报道显示,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景汉朝于2011年11月在呼和浩特亲自参与调解了一件长达18年的信访积案。“亲自包案”、“带案下访”,是媒体近年来报道大法官们的热词。

  侯猛认为,大法官不审案现象,是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是政治、人事、司法制度之间相互纠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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