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受伤谁来承担责任?饮酒过程中或酒后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黄海晨报   2018-11-07 11:59

  在宴请待客中,很多人喜欢盛情劝客,甚至强求客人超量饮酒,那么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发生意外受伤情况、甚至引发死亡,由谁具体承担责任呢?主客间的责任又如何划分呢?

醉酒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醉酒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致客人醉酒摔伤 请客的、劝酒的、喝酒的都要负责

  参加喜宴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儿,但要是喝酒过量出现差池,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今年,家住山海天某村的刘某应邀参加朋友陈某孩子的满月宴,人逢喜事加上朋友相聚,推杯换盏几个来回,刘某就有了醉意。散席后刘某独自回家,在途中不慎跌入沟中受伤住院。刘某认为是因喜宴的“东道主”陈某和同桌的朋友张某一直劝酒使其喝酒过量,最终导致其摔伤,便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药费及损失。

  日前,东港法院河山法庭经审查认为,陈某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参与人,应对赴宴者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保障义务,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导致刘某醉酒后自行离开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桌朋友张某与刘某共同饮酒时存在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未能将醉酒的刘某安全护送回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张某也应对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原被告三人的朋友关系,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纠纷,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某、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通讯员 姚杉路伟)

  律师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李 升

  嘉 宾: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小方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刘克斌

  主持人:朋友间喝酒,相互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呢?

  宋小方: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道其中一人已经喝酒过量的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仍与其喝酒甚至强行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同喝酒的几个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

  刘克斌: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朋友、同事、同学之间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最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主持人:饮酒过程中或酒后发生意外,哪些情况下饮酒人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宋小方: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刘克斌: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酒后发生意外,劝酒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宋小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为30%-40%。劝未成年人饮酒,分两种情况:如果饮酒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由此导致的后果,劝酒者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如果饮酒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劝酒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刘克斌: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承担同等责任。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的,当属未尽到劝阻义务,仍然承担次要责任。尽到“劝阻义务”,例如,明知对方要开车,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日常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醉酒伤亡纠纷的归责问题?

  宋小方:《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受害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目前,饮酒地点很少有安装监控设施,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责任难以认定。受害人因共同饮酒伤亡,共饮人应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伤亡结果没有过错的事实应当负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饮酒习俗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能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受害方应负有对“伤亡结果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刘克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不外乎两种: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共饮人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共同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标准。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论是存在过错,还是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第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多适用于根据当事人双方对过错责任举证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判断。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因受害方主张赔偿对方具有给付能力的,也要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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