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 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
第四,连环债务形成恶性循环。有的实施犯罪的债权人,本身也是债务人,而被拘禁的债务人,又是另一起三角债务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所经营的规模有限,一旦资金链环节出现断链,便容易滋生借贷纠纷。由此一来,你我他连环借贷的错综债务,容易造成强性追讨债务的发生。
建议追究非法放贷者刑责
“民间借贷有利有弊,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灵活性,拓展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黑色债务、高利贷等社会问题,而以非法拘禁方式讨要债务则是实现债权途径时引发的犯罪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介绍,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不同的原因、性质、途径,也会引发不同社会效果,这关系着国家相关部门如何介入,所以要探究问题本质。
具体而言,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当然要予以保护,不过实现债权的途径要注意,不能采用违法手段。高利贷、黑色债务等本身就违法,再加上采用非法手段追债,可谓错上加错。对于违法债务及非法追债方式,司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
他建议,一些被拘禁者事后要勇于维权,向对方索要人身伤害赔偿。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展开对拘禁者和指使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可防止被拘禁者自身受到二次伤害,如果选择沉默,很可能遭遇更严重的伤害。
“在此提醒民间债权人,放高利贷风险很大,让钱生钱要选择正当安全的稳妥渠道,任何高回报的放贷都伴随着高风险。”李庆伟说,武力讨债不是捷径,所雇佣的讨债者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债权人难逃干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