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频现 民间借贷如何摆脱暴力索债阴影

法制日报   2017-06-11 08:46

­  四大成因诱发武力讨债

­  临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线民警反映,此类非法拘禁手段集中表现为:一是约束债务者的人身自由,以胁迫捆绑、禁闭等手段,或用车拉或强行带至旷野、乡间闲宅和宾馆内,形影不离地看守;二是实施辱骂、恐吓、威胁,逼迫其写下高出欠款数额的欠条,三是动用棍棒器械,对债务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殴打,逼使其通知家人拿款赎人。个别债务人如自卫还击,容易造成双方伤残或死亡。

­  据介绍,参与非法拘禁者多是社会闲散人员,20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多数。这类人员见利就上,在哥们儿义气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置法律于不顾,大多是两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主要是以一名为主,以找人帮忙参与给予报酬的形式运作。

­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频发成因,临沭县公安局城里派出所民警李庆伟谈到:

­  首先,不少犯罪嫌疑人嫌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太麻烦。犯罪嫌疑人袁某说,卢某去年秋向他借了两万元。本来说好当年11月归还,可到了12月,卢某却耍赖躲藏。这笔债务尽管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打官司,不仅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即便法院判决胜了,但如果卢某继续耍赖,可能也执行不了。所以迫不得已,就找了王某等人拘禁卢某,没想到,钱没要来,自己和帮忙的伙计都进了监狱。

­  其次,高利贷的高出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是说,民间高利贷一旦超出了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一些民间放贷者不愿让法院判决“舍息”,就采取雇人非法拘禁债主或者保证人的手段,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从债主或连带保证人身上索回债务。

­  2015年,张某曾以高出银行5倍的利息向王某放贷5万元。因王某经营不善,逾期无力归还本息,在数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便找人将王某拘禁10小时,将其打成轻伤二级。

­  第三,黑色债务不敢在阳光下讨要。所谓黑色债务,指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非法债务、虚假债务等,现实表现为赌场债务、涉毒债务等。这类债务一般双方没有借款合同,即便立下字据也是常见的欠条,至于借贷因由,一般不出现在借条和字据上。如此这般,该类债务一旦债务人失约,债权人不敢公开讨要,往往选择非法拘禁形式私下解决。

­  今年4月,因赌博受到多次处理的居民刘某被人非法拘禁,原因是他欠了朋友1万元。警方在将其解救后,对其非法拘禁的陈某只说刘某欠钱,但不说欠的什么钱,受害人刘某接受询问时,也是支支吾吾。事后据知情者透漏,刘某在赌场上曾经借了陈某的钱一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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