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 用冻结期冻住“期权腐败”
法制晚报——社会观察
据央视报道,近日,中组部等4部门公布了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职时要报告从业去向,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类似“就业冻结期”为2年。
给公务员辞职设立2年或3年的“再就业冻结期”,将反腐监督延伸到公务员辞职之后,拉长了反腐的链条,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对公务员在岗监督的范畴,能够加大在职监督的力度。
“期权腐败”即一些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职期间用权力为他人开了后门,谋了好处,输送了利益,但彼时并未得到或接受“回报”,等到离职或退休后再通过种种形式从原管辖地、管辖范围的企业获取利益。又或者以权力为相关企业等建立了熟悉、紧密的关系,在离职或退休后,在这些企业轻松获得“再就业”的机会。
如今,公务员辞职“就业冻结期”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冻住“期权腐败”,能够让公务员在职时的权力影响在其辞职后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稀释期、冷却期,能够有效割裂公务员的在职行为与辞职后再就业行为的不正当关系。如此,“就业冻结期”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用权行为也是一种监督,可以让公务员断了一些不该有的在辞职后发挥“权力余热”的念想,可以规范公务员的在职行为。
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行为,党纪国法早有限制。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多个法律和文件也对此有所规定。只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零碎、模糊,且口径不一。此次四个部门的意见更统一,也更严格。
同时,意见规定公务员在辞职时报告就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原单位对公务员进行辞职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在辞职后的从业限制期内还要定期报告从业情况,相关部门则进行定期检查,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这些措施增强了公务员辞职“就业冻结期”制度的可操作性,能够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正常的人才流动是大势所趋,但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并不断改制度,才会在个人意愿获得最大满足的同时,也确保“权力后”的人才流动不会打破社会公平的底线。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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