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钞车劫犯母亲:望法院考虑家陷"三角债"困境
激辩
在庭审中,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就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属于持枪抢劫等问题与公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在庭审中,检方认为李绪义无视法律,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对此持相反意见,他认为跟一般的抢劫犯罪或者同类抢劫运钞车犯罪相比,李绪义的犯罪手段和情节都称不上情节恶劣,李绪义拿的是玩具枪,作案过程中对他人人身、财产没有造成损害,钱也很快就追回了。
犯罪原因能否作为减轻刑罚依据?
李绪义的犯罪原因也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代理律师表示让李绪义铤而走险的,是欠下的巨额债务。他们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明李绪义抢劫运钞车的行为是由于家庭压力所导致。这个证据他们也提供给了检方,法庭上也进行了质证。检方则认为债务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
仲若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李绪义的行为是因为生活所困导致,是特定原因引发的犯罪,理应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原因”。
是否有自首情节?
李绪义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自首同样是庭审辩论要点。检方认为,李绪义没有主动投案,丢弃手机也可能是因为想要逃跑,使得警方无法通过手机定位他。仲若辛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本案中李绪义有自首情节,是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他没有反抗拒捕的行为,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是他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依据,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家属带领抓捕嫌疑人,没有拘捕行为的,可以参照自首去处理。在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亲属积极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后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根据起诉书指控,李绪义是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对此,仲若辛表示,起诉书并没有认定李绪义拿的是枪支,侦查机关也没有找到李绪义当时使用的玩具枪,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枪形物属于枪支,起诉书的表述也是枪状物。“如果认定为枪支的话,进行鉴定了吗,能够发射吗,我认为这些因素都需要考量。”
仲若辛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审理的时候,李绪义当庭表示认罪悔过,他说对不起四个押运员,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亲戚朋友,向押运公司道歉,“在说到这些的时候他哭得特别厉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