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门内大街塌陷”事件 李宝俊获刑5年无悔罪表现
2016-08-20 10:45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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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1.委托他人施工是否担责?
今年5月11日本案庭审时,李宝俊认为自己“已将工程委托给山东一家建筑公司,自己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李宝俊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过合同,但因没有修建手续,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后来李宝俊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建筑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
同时,开挖5层地下室是李宝俊以业主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的要求,且在施工人员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李宝俊仍予以坚持。其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未采纳。
2.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过高?
李宝俊的代理人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下,应在3年以下量刑。
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认定金额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方法做出,真实有效,应予认定。该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3.法院为何没有判处缓刑?
李宝俊辩护人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经查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事件造成的500余万元损失,辩护人表示李宝俊已将部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但未透露具体数额,只称“应该达到一半了”。可对于是否已给被害居民赔偿一事,辩护人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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