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再出新规 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

湄洲日报   2018-03-22 10:34

  3月2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购房登记、公证选房行为,促进购房预约和公证摇号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在购房登记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含解除查封等限制)后10日内必须对外公开销售。此外,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可增加配偶名字)。购房登记如有收取预约金的,每个登记序号收取不得超过5万元,购房成功后即抵扣购房款,未选购房的应于开盘后10日内退还登记人。

  在公证选房方面,开盘时间不得安排在夜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选房后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总价款的20%。(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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