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起平潭未编号电动二轮车或未登记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15日,记者从实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新国标”)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12日,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验区公安局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方面,通告指出,自2019年4月15日起,新国标实施前已编号的在用电动二轮车,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未编号的电动二轮车或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通告要求,从4月15日开始,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内,公安机关将按照新国标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及整车质量,并审核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上牌。
在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方面,通告表明, 4月15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二轮车销售产品目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二轮车销售产品公告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废止。
此外,4月15日起,我区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验区公安局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囯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销售目录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二轮车销售产品目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岚市监综[2018]11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电动二轮车销售产品公告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岚市监综[2018]26号)废止。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可登陆中国平潭网下载,网址:http://www. pingtan.gov.cn/ jhtml/ct/ct-7863-79588)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依法查处。
二、登记通行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新国标实施前已编号的在用电动二轮车,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未编号的电动二轮车或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通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内。公安机关将按照新国标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及整车质量,并审核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上牌。
特此通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