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税 哪些人要交税?
1.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为什么不对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
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都属于高污染产品,从治理环境污染的角度讲,应对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但考虑这些高污染产品较为分散、污染程度难以准确测量,从征管技术和成本考虑,不宜采取征收环境保护税方式。目前,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已将部分高污染产品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今后,对包括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等高污染产品,在征税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通过税收等方式予以调节,促进其改进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5.为什么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
从国际经验来看,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以及如何对其征税各国做法不一。根据OECD数据库的统计,目前共有包括英国、日本、美国(只在部分地区征收)在内的十几个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
此次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征收口径改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二氧化碳未列为排污费征收项目,未纳入本次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虽然此次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但国家对碳排放还是从严管控的,现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均有针对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别政策规定。比如,对汽车按排量征收车船税、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
从长远看,我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适时考虑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具有积极意义。鉴于对二氧化碳征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结合国家利益和发展战略总体安排,根据国内、国际新情况、新形势统筹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