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相关问题汇总 培训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按比例扣除。反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征用了一块土地,土地有部分是耕地,部分是非耕地,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是一样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4、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属于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建成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