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患者牙管惊现不明“金属物” 疑5年前断针残留
患者不满医院答复函
医院出具的答复函
去年12月,林先生找到当时就诊病历后,专程前往泉州第一医院医务科进行询问和投诉。该医院医务科一胡姓工作人员,以“当年带班医生已经退休、实习生也毕业了”为由,称了解事实还需一段时间。回到宁德后,由于迟迟等不到该医务科答复,林先生向泉州第一医院院发送了投诉函。
今年1月10日,林先生终于收到当事医院答复函,答复函上写明,医院需要林先生提供当天就诊的发票及目前的疾病证明等材料,以便为进一步了解提供证明,同时医院以医疗时间已过去5年为由,表示无法确认林先生与其医院存在医疗上的关系,并建议林先生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对于这份答复函,林先生十分不满,认为医院有推诿责任之嫌。
就此,记者联系了泉州第一医院医务科胡姓工作人员,其答复记者,医院已经出具了答复函,并已建议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记者想采访其他内容,需通过院办了解。随后,记者根据其提供的号码,拨通了该医院院办电话,据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媒体采访需经过院办一何姓主任,随后记者按其要求拨打了何主任的电话,但多次拨打该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医院若无法证明无过失 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对于林先生的遭遇,记者也咨询了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的黄宇健律师。据其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有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院答复函里写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由医院提供,而目前患者持有的就诊的病例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
同时,就院方提出患者应该在医疗时间一年内提出异议的观点,黄宇健予以否认,据其介绍,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患者可在知晓受到损害后的一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而不是从医疗发生时间算起。而对于该案的关键,黄宇健认为能否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在此问题上,医院负有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就此举证或证据不足,就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同时,黄宇健认为医院让一个无医师资格的实习医生操刀手术,从这点上便可说明医院存在一定过错。
对此,林先生表示,若在协商不成情况下,他将会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记者 夏岩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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