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小吃店因“最正宗”违反了《广告法》相关条款被罚7万

闽东日报   2018-08-22 10:32

  日前,蕉城区一小吃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最高级语言的宣传广告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条款,被我市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予以7万元罚款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该小吃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并被转发的广告内容主要为:“数万宁德人夜宵首选的地方,新颖创意,最正宗……宁德夜宵最佳好去处,吃最正宗的福鼎小吃……”原来,该小吃店委托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红包1000个,消费者只有再将上述广告转发朋友圈才能领取红包,导致该广告宣传在朋友圈广泛转发。

  市工商局商管科负责人介绍,该小吃店发布广告使用“最正宗,最IN福鼎味、最佳、最新”等最高级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不但刺激消费心理,造成乱象,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当予以惩戒。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并不是任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况都会被认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绝对化用语”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合法使用: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等;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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