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廉租房并入公租房管理 优先配租七类人员
实施差别化租金
及分档计租
根据规定,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受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仍执行原定的配租程序、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意见出台后受理的申请家庭,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并按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分档计租、梯度保障。
配租面积标准统一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50~59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配租65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
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如下分档租金。
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按对应比例缴交租金;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享受全额低保金的家庭免收租金。
按照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一人户及夫妻二人户家庭可以选择承租实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住房(即未达到一人户配租面积标准下限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按其扣除规定的租金减免后实际应承担租金的一定比例作进一步的租金减免,其中,一人户再减免20%、二人户再减免30%。
二人户、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家庭还可以自愿选择承租下靠一个户型档次的住房(即二人户承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承租55平方米户型),其租金参照本条前述做法,再减免20%。
优先配租七类人员
意见提出,以下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应优先配租: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
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环卫、公交行业从事设备维护、给养等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地铁建设、运营一线人员,以及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市城区生活),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确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已拆迁未回迁的项目,若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或与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且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住房(不含拟回迁安置房),予以单列保障以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具体由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审核,经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统一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租。其配租户型和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标准执行(不执行分档租金),租金直接从被征收人的安置过渡费中抵扣。在安置房具备回迁条件后,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解除租赁合同、腾退住房等手续,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被征收人,不予安排回迁选房并停发安置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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