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亡故 妻子和公婆签协议分割丈夫遗产打官司
2014-01-02 10:03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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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主张按财产分割合约分配遗产,但该财产分割合约将本应由小花继承的遗产分割给胡女士,属于法定代理人明显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形,该合约依法无效,不能产生对抗吴先生父母诉请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胡女士提出保险金应扣除其为亡夫归还生前债务的辩解,证据不足。同时鉴于身故保险金对死者家属具有抚恤的特性,不宜抵扣债务,且被继承人尚有其他遗产,因而胡女士关于债务的相关主张宜另案处理。
法官解析:母亲损害女儿利益代理行为无效
据经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胡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丧后财产分割合约》,辩称公公婆婆应先将该房产过户至她名下,她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她的辩解合情合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胡女士任意处分女儿小花所取得的遗产,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所以,双方所签的这份合约是无效的。
该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对他们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法定代理人在处分被代理人的权利时应当格外注意,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一旦其代理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将会被归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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