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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时未“书面交接” 两年被房东告上法庭

2013-10-23 12:06 来源:闽南网 0

原因
两年前退租时未“书面交接”

  2010年10月1日,郑女士与房东的委托代理人庄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9月30日合同到期,郑女士不打算续租,于是将房租、物业费以及水电费全部缴清后,并将钥匙归还给庄先生,以为就办理好退房手续。但郑女士并没有想到,一起官司正随之而来。

  记者在郑女士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看到,其中第八条规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退房并与甲方办理费用结清及房屋的书面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东就是依据这条,将郑女士告上法庭。

  郑女士说,后来她才知道,当时房东的律师寄给了她一份律师函,是同事签收的,但同事忘了告诉她,以至于她对后来的法律纠纷毫不知情。法庭用公告方式送传票后缺席作出判决。郑女士说,自己没注意到法院的公告。

  “而我根本没想到还有书面交接这个环节。”郑女士说,自己租过很多房子,并没有听过退房要有书面交接手续,而且在退房时,她也和庄先生联系过,对方并没有要求完成书面交接,她认为,即使违约也不至于支付近四万元,已向法院提出重审请求。

□调查
罕有“书面交接”一说

  福州许多中介表示,根据范本合同,退租时并没有“书面交接”一说,福州租赁市场上也罕有在退房时要求进行书面交接,但不排除个别房东自定合同中添加了个别条款。

  “我们做了十几年,从没有听说过书面交接。”福州骊特房产总经理郭华表示,目前福州的租赁市场,在退租这一环节,只要房东到现场清点设备,要求租客退还钥匙,然后房东再退还押金给租客,就算完成了退租。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郑少芬律师提醒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所有的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中的相关条款。此外,租客在与房东办理房屋交接时,一定要留下押金条等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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