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细则:怎么申购哪些人可以申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和赎回价格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第十一条、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榕市属事业单位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高新区和长乐区企业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市本级统筹设立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缴。高层次人才跨市、县(市)区之间调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要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2.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
3.资格认定需提交证明材料
4.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
5.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年审考核表
6.年审考核需提交证明材料
附件1
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一、第一层次高端人才
(一)综合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市)优秀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学技术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前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得者。
12.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
1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4.在Nature或Science国际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1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18.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0.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三)教育类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国家级教学名师;
4.闽江学者;
5.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6.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7.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8.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9.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0.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