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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民间借贷有效年利率不得超24%

2015-08-28 08:3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28日讯 自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昨日,福建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我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解读《规定》中的亮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介绍,这些年,我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2015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

  法官解读 规制“两线三区” 明确利率标准

  夏先鹏副院长介绍,《规定》共33个条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予以统一和规范。夏先鹏副院长总结了《规定》的亮点,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

  值得一提的亮点是,《规定》规制了“两线三区”,明确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以及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应注意8个问题

  夏先鹏介绍,当前,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频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广大社会公众应当注意把握以下8个问题。

  一是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以保护。

  二是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不能用于转借牟利,更不能以借贷为常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否则该企业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

  三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四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五是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方式。

  六是依法从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合同无效。

  七是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是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海都记者 曾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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