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今日表决 修正独生子女界定
内容对“独生子女”作出界定
记者注意到,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三处。
1.关于“单独两孩”的规定
把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了原来条款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等内容。
2.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
根据本次修正后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如果需要第二胎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草案将原来的相关规定修正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3.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为明确对独生子女界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在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亲兄弟姐妹。”
释疑昨日审议今日表决为何可这么快?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上午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下午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已同意,将草案提交今日召开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依照往常的惯例,地方立法多要进行三审,还经常会跨度一年或是更久,那为何此次修正案一审即表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如此之快主要原因有两点:一个是修正的篇幅不大,争议点不大;第二个则是各部门前期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如,我省先前做过多次调研,相关数据为计生政策调整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2013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案草案,不久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卫计委负责人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尽快上会审议。常委会还组织了在福州、厦门进行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了设区市意见,这些都为立法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此外,我省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了单独二孩配套实施细则,为政策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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