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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车船税新标准将实施 小排量车税额降低或不变

2011-12-31 16:55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9日获悉,新《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根据新《办法》,明年起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降低或维持不变;2.0升~2.5升(含)的,税额适当调高;2.5升以上的,税额较大幅度提高(具体税目税额见下表)。

公共交通车船暂时免征

新《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内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按照新《办法》,明年我省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

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船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我省税额标准在华东地区处中等水平。明年全省车船税预计实现7.4亿元,同比增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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