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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地方台闽南语播“星爷”电影 被判侵权

2013-10-25 12:15 来源:东南快报 0

A十多年前的电影版权起纷争

  《行运一条龙》是1998年周星驰主演的贺岁片,在香港制作完成并公映,曾经风靡一时,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归于沉寂。十多年后,这部电影却因为版权问题再起风云。

  据了解,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是《行运一条龙》在中国内地的发行单位,享有该影片在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等。香港影业协会为其出具了一份“发行权证明书”。

  2010年10月3日,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未经该公司同意播放了该电影的方言版,即电影中人物对白配音以当地方言形式演绎表现,其中穿插了主持人对电影故事情节的介绍与评论,虽然对播放的影片有所删减,但基本再现了电影故事的主要情节。

  为此,美亚公司委托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播放《行运一条龙》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将电视台播放过程保存为视频文件,并固定在光盘中。

  之后,美亚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2万元。

B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000元

  福州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上,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承认播放过该影片,但认为采用地方方言配音的演绎方式介绍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是为了丰富地方百姓的业余生活,发展地方方言,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个观点虽然得到审理此案的法官同意,但是法官认为这个积极意义的建立,必须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法官表示,被告对播放的涉案影片有所删减,但故事情节相对完整,已经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2万元,因未能提供实际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证据,也未提供其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依据。

  为此,福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公映的时间、热播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一审判决福建某地方电视台赔偿美亚公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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