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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翔安国土分局公函笔误 民事纠纷再生波折

2011-12-12 17: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陈挺 许茵茵) 一纸错误公函,让一起民事纠纷又生波折。

2008年6月,厦门翔安区大嶝街道嶝崎社区居民宋某锋获区政府审批,拿到了所在社区一块面积90㎡的土地。2009年3月,他准备施工建房,却发现邻家宋某红的地基占用了自己地块的小部分;而且在自己建好3个地基井后,宋某红先后两次阻挠施工。

宋某锋据此状告宋某红。今年1月25日,宋某锋一审胜诉,但他觉得5793元赔偿金太少,提出二审。厦门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协助法院调查,在重审开庭前夕发出的回复函却出现两处错误。

当事人:

抛两大疑问

记者看到了让宋某锋纠结的这纸公文。

厦国土房翔(2011)函26号文,主要内容如下:“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宋某锋宅基地申请于2008年6月2日获得区政府审批,批准面积90㎡,东西走向9米,经现场勘查,已浇铸地基环梁,南面超批准红线2㎡;二、宋某红宅基地批准面积120㎡,东西走向10米;三、宋某锋与宋某红审批宅基地为连体建筑;两人东西方向墙体为对齐;四、宋某锋宅基地西侧与宋某强西侧墙体对齐”。

就此公文,宋某锋提出两大疑问。

疑问一,他说:“我的房子至今未建,哪来的超批准红线2㎡?”

疑问二,对门和邻居两户批准宽度都是10米,自家是9米,如果两端都要求对齐,自家的宽度也必须10米,但他只获批9米。因此,内容三和内容四前后矛盾,逻辑不成立。

宋某锋说,这样的错误函件发给法院,无疑是给法院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中间是否人为操作就不得而知了。

国土局:

承认是笔误

已发补充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用地矿产科经办人员叶先生接受采访时承认这是笔误,这份文件已撤销,并紧急发了补充函件,说明此前函件有误,无法作为判决依据。翔安区人民法院则紧急通知,原定12月8日的重审开庭暂时取消。

叶先生表示,已责成分局下属的大嶝国土管理所和大嶝村建办重新调查核实。至于为什么函件会出现这样的笔误,叶先生表示,他只是经办人员,无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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