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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厦就业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流动人群将大大受益

2011-12-07 18:22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本报讯(记者 张冠军 通讯员 陈相秋)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从外地流动到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厦门市。但以前未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医保关系不得转入本市。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保障了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关系可以无障碍地转移到厦门市,从而实现了与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新增两类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 受益范围扩大

据厦门市人社局介绍,以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的人员,仅限于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受益人数较少,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此次《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二是其他流动到厦门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厦门市)的人员。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厦门市。

四种情况缴费年限认定 更加合理规范

《实施意见》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的缴费年限。一是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二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经批准调入,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市的职工医保转入人员1998年7月以前工作,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连续缴费的,其1998年6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三是重复缴费年限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同时在厦门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与厦门市职工医保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

四是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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