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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福建落户有新规 国外所生子女落户地有顺序

2013-02-04 11:57 来源:福州晚报 0

  省公安厅近日出台通知明确,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境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三种情况去派出所申请落户

  通知规定,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国外所生子女,持以下一种证件申请来闽定居落户的,由申请落户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种类非“居留”类,或未满5年“居留”类签证。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国外所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签证种类是“居留”且年限5年以上(含5年),申请来闽定居落户的,由申请定居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审查的材料内容及审批程序按《福建省公安厅办理华侨来闽定居暂行规定》办理。

派出所要审查这些材料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落户,负责受理的派出所应审查以下材料: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签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在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还需审查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相应家庭关系证明;申请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落户,负责受理的派出所应审查以下材料: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及其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1张。申请随父母落户的,还应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还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还应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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