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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福建落户有新规 国外所生子女落户地有顺序

2013-02-04 11:57 来源:福州晚报 0

  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派出所。

  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同意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作出不同意办理落户决定的,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国外所生子女落户地有顺序

  通知明确,在国外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应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原则,按以下顺序申报:父母户口均未注销的,随父或随母自愿申报;父母一方户口未注销的,随未注销的一方申报;父母户口均已注销的,随祖父母或随外祖父母自愿申报;上述条件均不具备的,随其他监护人申报。

  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境外中国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经批准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及申请时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到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落户。派出所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户口登记项目的具体内容,确保户口登记项目真实、准确。(记者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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