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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屋征收前 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2012-11-01 08:03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按不低于60㎡安置

房屋被征收之后,如何安置是个重点,我省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具体的安置标准,《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话,基本上按照同等面积来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但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安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安置房可能需要新建,被征收人就会涉及搬迁和安置过渡的问题,《意见》指出安置过渡期按照安置房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周转房必须是初步装修,水电配套齐全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安置过渡期逾期怎么办?省住建厅表示,超过安置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如果房屋征收涉及企业停产停业,也要进行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而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出租给生产经营者了,补偿时则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记者 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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