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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7月1日起施行

2016-06-27 08:34 来源:福建日报 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及患者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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